近年來
校園欺凌事件屢屢發生
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事件中
有的孩子選擇直接“硬剛”
有的孩子因畏懼而放棄抵抗
這都不是應對校園欺凌的正確方式
那么,當校園欺凌事件發生時
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怎么劃分?
案件回顧
周某于陳某等人就讀于昆明某學校,2017年11月28日,周某與陳某等人在上課期間因瑣事發生口角,隨后周某買了一把刀用于防身,并將刀放在宿舍床底下的柜子縫隙里。當天晚上,陳某等人圍著周某對其進行毆打。周某返回宿舍把購買的刀裝在褲包,以防止被二次毆打。大約十分鐘以后陳某又邀約馬某等人到宿舍對周某進行毆打,在雙方廝打過程中,周某拿出攜帶的刀朝馬某刺了一刀,隨后雙方停手,隨后學生撥打了120,同時學校老師殷某、韓某以及派出所民警接到報案后趕到。
120到達現場后確認馬某已死亡,系被銳器刺擊胸部致心臟貫通傷死亡。事后,周某家屬對馬某進行13余萬元的賠償,取得諒解。2017年12月2日,馬某父母與學校簽訂《協議》,約定:由學校墊付馬某父母18萬元整,用于馬某傷葬費、交通費、人道主義援助等費用。
馬某父母認為
該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要求學校賠償各項費用57.2萬元
故上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學校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學校履行了一定的教育、管理、保護義務,但根據學校老師及學生陳述均可證實該學校的學生經常在校內打架,屢禁不止,事發時馬某等人對周某系“再次進行毆打”,由此可以確認對于此次事件的發生該學校并未完全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義務,故法院認定學校未完全盡到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存在一定過錯,根據法律規定,學校應當就過錯承擔補充責任,同時結合馬某本人過錯行為,法院判令學校應當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因學校已經向馬某父母墊付18萬元,根據2017年12月2日雙方簽訂的《協議》,該筆費用是用于對馬某的賠償,不僅僅是處理后事的款項,學校表示超出部分不用退賠,故法院對馬某父母的全部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最終,法院駁回馬某父母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案件中,學校雖履行了一定的教育、管理、保護義務,但當校園欺凌事件發生時,沒有提高警惕,加強疏導,導致事情愈演愈烈,故學校并未完全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義務,應就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但因雙方之前簽訂過《協議》,學校已進行了賠償,故不用再次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