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原、被告皆為聾啞人,兩人于1992年2月15日結婚,于2017年3月1日離婚。
原告訴稱: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得一套集資建房。2017年6月,自己因吸毒被采取強制戒毒。戒毒期間,被告將該房屋出售,所售房款均由被告收取。戒毒期滿后,被告也未與自己協商分割該筆售房款。故訴至法院,希望雙方在償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后依法分割售房款。
在近2個小時的庭審中,
法官對當事人的“每句話”
都耐心“傾聽”
經公告送達,本案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故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由于法官與當事人的溝通交流都要依靠手語翻譯老師的轉達,為了確保原告準確知悉法官的提問、準確表達自己的陳述意見,庭審中,承辦法官按照司法程序,適當放緩庭審節奏,詳細釋明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及應該履行的訴訟義務,耐心詢問案情,并請原告的手語翻譯老師與原告一再確認原告想說的話后,再向法官轉達。
在手語老師的同步翻譯、審判人員耐心釋明下,原告所要表達的意思最終及時、準確地反饋給了承辦法官,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及最后陳述環節也規范、有序地進行。
目前,該案在進一步審理中。
在訴訟過程中
雖然由于身體條件的限制
聾啞群體難以自由表達自己的意志
參與訴訟的能力會受到一定影響
但他們同樣享有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
作為人民法官
在辦理特殊人群的案件時
充分保證其合法權益
盡可能為其參加訴訟活動提供便利
讓公平正義體現在審判的每一個細節
讓當事人能切實感受到
司法的公平正義和溫暖關懷!
來源: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