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
在民間借貸中扮演重要角色
關于借條中的利息約定、逾期利息
你知道多少呢?
通過案件學法律
咱們一起來看看大理市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
案情回顧
2017年9月,被告楊某某以裝修招待所為由,向原告董某某借款三萬元。楊某某向董某某出具借條一份。
借條中載明:“今有楊某某身份證號碼:××,電話:××,因資金周轉困難,特向董某某借款人民幣叁萬元(30000元)用于周轉,借款時間由2017年9月10日至2017年10月9日,如到期未還本人愿承擔一切法律后果及責任。”
借款到期后,楊某某未如期還款,雙方在借條上注明,還款期限變更至10月10日至11月10日歸還。
后楊某某以招待所資金不足為由,再向董某某借款兩萬元,出具借條載明還款日期從2017年9月16日到2017年9月20日。借款到期后,楊某某還是沒有如期還款,雙方在借條上注明借款延續至11月15日前歸還。
之后,董某某多次向楊某某催討借款,楊某某一直拖延拒不還款。
原告董某某向大理市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除償還本金五萬元外,被告還應該向我付利息,從2017年9月10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計算。”
那么
董某某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有據呢??
法官告訴你!
借條形成后,沒有約定相應的利息或者約定利息不明的情況下,借款人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法條鏈接
根據《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以,在董某某與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因為雙方未在借條中約定借款利息,故楊某某只需支付逾期還款之日起以年利率6%計算的資金占用費,無需支付借款利息。
法院認為:
本案中原告主張的5萬元債權有其提交的借條及收據加以證實,且原告對借款過程、催收過程的陳述亦與借條相互印證,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請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雙方在借條中未約定利息,本院支持自逾期還款之日起以年利率6%計算的資金占用費。
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董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元,并承擔該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的資金占用利息(其中30000元借款本金的資金占用利息自2017年11月11日起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20000元借款本金的資金占用利息自2017年11月16日起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
來源:大理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