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某汽運輸有限公司訴被告昆明某商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至本院請求被告退還貨款1222440元,并支付按照年化利率24%計算的違約金。本案系無紙化案件,分案后,承辦法官顏芬芬通過辦案系統查閱電子卷宗了解案情,由法官助理組織雙方庭前交換證據。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予以認可,對原告訴請金額認可。本院組織雙方調解,但被告明確表示受疫情影響,企業未復工,暫無支付能力,請求延長付款期限。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
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雙方當事人到庭陳述案情,經查明原告系一家從事建筑垃圾清運的企業,被告系一家從事土地整治服務、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服務的企業,2019年2月雙方簽訂合同,原告拉運建筑垃圾到被告提供的棄土消納場地,被告交付10000張建筑棄土牌,按照每車渣土310元計算費用,含稅價款共計3286000元。原告按照約定向被告轉賬支付了建筑棄土牌費用3286000元。2019年12月,因被告提供的消納場地需要休整,原、被告簽訂《退款協議》,雙方解除合同,由被告退還原告剩余5924張建筑棄土牌費用以及稅費共計2022440元。因本案雙方當事人意見分歧較大,承辦法官庭前從案情、法理角度分析調解,原、被告均同意調解,但在履行期限上雙方仍各執己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通過承辦法官多次耐心細致的電話溝通后,近日,法官再次組織雙方調解。在深入細致的核對建筑棄土牌后,原告當場將其持有的被告名下的4924張建筑棄土牌返還被告,被告亦表明企業即將復工,可利用返還的建筑棄土牌銷售給其他需要的企業,雙方就本案剩余款項1222440元的履行期限最終達成一致意見。
今年受新冠疫情影響,企業復工生產延后,小型企業資金周轉困難,為妥善解決受疫情影響的企業所涉糾紛,承辦法官用其司法為民的情懷,三次調解,為企業排憂解難,讓本案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