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書記員張艷在收到案件代理人寄送的核桃后,立即按程序層報,并在立案一庭領導安排下,妥善予以退還,體現出張艷同志認真學習院內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在工作中自覺遵守規章制度,展現了云南高院書記員良好的職業素養和廉潔自律作風。
2020年8月24日,張艷同志按照程序通過中國郵政郵寄送達民事裁定書陸份、送達回證叁份、廉政監督卡叁份,給該案的上訴人和原審被告的代理人唐某某。2020年9月1日同事幫張艷同志代收一個天天快遞的包裹,包裹里面裝有叁份送達回證和散裝核桃,寄件人為該案代理人唐某某。
拿到包裹后,張艷同志立即向該案承辦人、審判長和部門負責人作了匯報,并將核桃存放于12368辦公室,隨后按領導安排,電話通知寄送人唐某某前往云南高院訴訟服務中心取回快遞的核桃。
9月3日上午,代理人唐某某委托朋友來我院訴訟服務中心取件,立案一庭、書管處相關負責同志及張艷同志在調解室接待了受托人。經過身份核對后,立案一庭負責同志向受托人宣講了法院有關規定及廉潔自律政策,請受托人回去向唐某某轉告,并表示公正司法是法院的職責,唐某某對辦案結果滿意之情不應通過寄送禮品的方式表達,受委人表示理解和接受,收回核桃并表示將轉告唐某某。
(云南高院立案一庭、書記員管理處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