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備受關注的上訴人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上訴人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新平開發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國電建集團昆明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環境污染責任糾紛二審一案在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3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云南綠孔雀”公益訴訟案一審判決: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新平開發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現有環境影響評價下的戛灑江一級水電站建設項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對該水電站淹沒區內植被進行砍伐。對戛灑江一級水電站的后續處理,待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新平開發有限公司按生態環境部要求完成環境影響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生態環境部備案后,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宣判后,雙方均提起上訴,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以戛灑江一級水電站應永久性停建為由請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新平開發有限公司以項目已無再建可能為由請求駁回對方全部訴訟請求。
2020年6月4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圍繞雙方上訴請求及爭議焦點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云南高院經審理認為,戛灑江一級水電站淹沒區對綠孔雀棲息地及熱帶雨林整體生態系統存在重大風險,在生態環境部已要求建設方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基礎上,戛灑江一級水電站是否應永久停建應由行政主管機關根據環境影響后評價等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原審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據悉,在二審期間建設方向其上級公司請示停建案涉項目并獲批復同意。
本案是全國首例野生動植物保護預防性公益訴訟案件,案件的審理突破了“有損害才有救濟”的傳統司法理念,將生態環境保護提升至損害結果發生之前,避免了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或進一步擴大,是預防為主原則在環境資源審判中的重要體現,同時也為生物多樣性特別是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審判經驗及實踐路徑。
來源:新華社